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编制审核,未及时将停工指令传达到位,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21号),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任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按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6日,住建部曾对该起事故的项目经理刘某军作出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报告的批复》(济政字〔2024〕2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编制审核、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得不到消除、停工指令未及时传达到位、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10号),你于2025年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30日9时33分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以下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实施工程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某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等8名实施工程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做交代。
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开始做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
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实施工程人员被挤压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路某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刘某,男,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夏某,男,群众,市排水服务中心信息档案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邢某君,男,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成员。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刘某臣,男,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副组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张某,男,党员,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王某胜,男,党员,市水务局副局长,大明湖排水分区建设组组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张某龙,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总工。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孙某一,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部主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耿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李某超,男,预备党员,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刘某军,男,党员,总包单位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李某良,男,党员,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张某,男,群众,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范某伟,男,群众,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赵某伟,男,党员,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阮某文,男,党员,济南生态公司安全总监。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马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孙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胡某兴,男,党员,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吴某洛,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质量部主任。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于某忠,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商务经理、商务部主任。对现场施工队伍审核把关不严。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6.肖某冻,男,群众,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蔡某华,男,群众,济南生态公司工程部片区负责人。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024年11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鲁建罚字18号~23号,对该事故责任人及企业予以处罚。
对中X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